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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259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10 月 24 日

法官施介元

聲請人
吳啟禎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0月1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載之股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遺失附表所載之股票,前經聲請本
    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38號公示催告,並於民國113年2月17
    日公告於本院網站,現因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依法主張
    權利,可見附表所載之股票確為聲請人所遺失,為此依民事
    訴訟法第545條規定,聲請除權判決等語。
二、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
    請為除權判決,民事訴訟法第545條前段定有明文。經查,
    附表所載之股票,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38號裁定准予
    公示催告在案,並經本院於113年2月17日張貼該裁定於本院
    牌示處,及登載於本院外網與司法公報,已滿6個月之申報
    權利期間,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施介元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4  日
                                書記官 曾怡嘉
附表: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001 儒億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98-ND-0000000-0 1 1000 002 儒億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98-ND-0000000-0 1 1000 003 儒億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98-ND-0000000-0 1 1000 004 儒億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98-ND-0000000-0 1 1000 005 儒億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98-NX-0000000-0 1 6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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