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259號
- 聲請人
- 吳啟禎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0月1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載之股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遺失附表所載之股票,前經聲請本
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38號公示催告,並於民國113年2月17
日公告於本院網站,現因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依法主張
權利,可見附表所載之股票確為聲請人所遺失,為此依民事
訴訟法第545條規定,聲請除權判決等語。
二、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
請為除權判決,民事訴訟法第545條前段定有明文。經查,
附表所載之股票,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38號裁定准予
公示催告在案,並經本院於113年2月17日張貼該裁定於本院
牌示處,及登載於本院外網與司法公報,已滿6個月之申報
權利期間,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施介元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4 日
書記官 曾怡嘉
附表: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001 儒億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98-ND-0000000-0 1 1000 002 儒億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98-ND-0000000-0 1 1000 003 儒億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98-ND-0000000-0 1 1000 004 儒億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98-ND-0000000-0 1 1000 005 儒億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98-NX-0000000-0 1 66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