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度除字第26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11 月 05 日
- 當事人吳敏禎、吳啟禎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260號 聲 請 人 吳敏禎 代 理 人 吳啟禎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0月22 日言詞辯論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股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36號公示催告,並於民國113年3月1日向本院聲請將上開公示催告公告於法院網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為此聲請判決該股票無效等語。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期間已滿後三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此為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段所規定。查,聲請人上開主張,業據本院調閱前揭公示催告事件卷宗審核相符,應信為真實。是以,上開公示催告程序所定之申報權利期間既已屆滿,而迄今既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是依首段規定及說明,本件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盧亨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5 日書記官 彭蜀方 附表: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1 儒億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0098-ND-0000000-0 1 1000 2 儒億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0098-ND-0000000-0 1 1000 3 儒億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0098-ND-0000000-0 1 1000 4 儒億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0098-ND-0000000-0 1 1000 5 儒億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0098-NX-0000000-0 1 66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