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度除字第26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10 月 09 日
- 當事人泳鉅鑫再生塑料股份有限公司、林心玲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268號 聲 請 人 泳鉅鑫再生塑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心玲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0月9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載之支票,因遺失,前經聲請公示催告,並依本院113年度司催字第28號公告於本 院網站公示催告公告專區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二、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 請為除權判決,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公告網站頁面為證,核與本院調閱上開公示催告卷宗相符,可信為真正。茲因附表所載之支票,經本院准予公示催告,並經聲請人於民國113 年2月20日公告於本院網站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13年8月20日屆滿,迄今無人向本院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從 而,聲請人之聲請,於法相符,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9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羅郁棣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9 日書記官 黃浤秝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受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新臺幣) 支票號碼 1 泳鉅鑫再生塑料股份有限公司 林心玲 合作金庫商業 銀行南永康分行 旭庭生活科技 企業社 112年12月10日 115,345元 NN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