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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270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10 月 09 日

法官王鍾湄

聲請人
弈富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溫淙印
訴訟代理人
邱基峻律師

呂宜蓁律師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0月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載之本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本票,因不慎遺失,
    前經聲請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69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於
    本院牌示處、網站及司法公報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
    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本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之支票
    無效等語。
二、按票據喪失時,票據權利人得為公示催告之聲請;公示催告
    ,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請為除權
    判決,票據法第19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545條前段分別定
    有明文。經查,附表所載之本票,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
    第69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在案,並經本院於民國113年3月18
    日刊登該裁定於本院牌示處,及登載於本院網站公示催告程
    序專區、司法公報,已滿6個月之申報權利期間,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9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王鍾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9   日
                                書記官  黃怡惠
【附表】
發票人 發票日 到期日 票面金額 (新臺幣) 本票號碼 弈富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騫園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109年7月23日 112年7月22日 120,000,000元 WG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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