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270號
- 聲請人
- 弈富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溫淙印
- 訴訟代理人
- 邱基峻律師
呂宜蓁律師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0月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載之本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本票,因不慎遺失,
前經聲請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69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於
本院牌示處、網站及司法公報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
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本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之支票
無效等語。
二、按票據喪失時,票據權利人得為公示催告之聲請;公示催告
,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請為除權
判決,票據法第19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545條前段分別定
有明文。經查,附表所載之本票,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
第69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在案,並經本院於民國113年3月18
日刊登該裁定於本院牌示處,及登載於本院網站公示催告程
序專區、司法公報,已滿6個月之申報權利期間,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9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王鍾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9 日
書記官 黃怡惠
【附表】
發票人 發票日 到期日 票面金額 (新臺幣) 本票號碼 弈富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騫園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109年7月23日 112年7月22日 120,000,000元 WG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