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度除字第27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10 月 09 日
- 當事人弈富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溫淙印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270號 聲 請 人 弈富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溫淙印 訴訟代理人 邱基峻律師 呂宜蓁律師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0月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載之本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本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69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於 本院牌示處、網站及司法公報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本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等語。 二、按票據喪失時,票據權利人得為公示催告之聲請;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請為除權 判決,票據法第19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545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經查,附表所載之本票,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 第69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在案,並經本院於民國113年3月18日刊登該裁定於本院牌示處,及登載於本院網站公示催告程序專區、司法公報,已滿6個月之申報權利期間,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9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王鍾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9 日書記官 黃怡惠 【附表】 發票人 發票日 到期日 票面金額 (新臺幣) 本票號碼 弈富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騫園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109年7月23日 112年7月22日 120,000,000元 WG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