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3 分鐘讀完 全文 986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286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11 月 21 日

法官張桂美

聲請人
王玟傑即振鑫企業社
代理人
蕭萱慧 住○○市○○區○○路○段000巷00號 (中棟)
居臺南市○○區○○路○段000巷00號(中棟)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1月21日言詞辯論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人持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因不慎遺失,向法院聲請公
    示催告,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76號裁定公示催告後,
    已於民國113年4月11日公告於本院網站,現申報權利期間已
    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示之
    支票無效等語。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
    聲請為除權判決,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本院調閱本院113年度司催
    字第76號公示催告卷宗核閱屬實。附表所載之支票,經本院
    裁定准予公示催告,該裁定已於113年4月11日張貼在本院公
    告處及公告於法院網站,申報權利期間已經屆滿,期間無人
    向本院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從而,聲請人之聲請,於法
    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張桂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1  日
                 書記官 林彥丞
附表      發票人 付款人 受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新台幣) 支票號碼 騜瀧股份有限公司莊旭彬 台灣銀行南都分行 振鑫企業社 113年3月31日 12,032元  AQ8810823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度除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