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度除字第29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3 年 11 月 29 日
  • 法官
    葉淑儀

  • 當事人
    萬通國際人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292號 聲 請 人 萬通國際人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佑霖 訴訟代理人 蘇佳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除權判決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1月26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持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下稱系爭支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94號 裁定公示催告,並於民國113年4月11日本院網路公示催告程序專區公告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屆滿,因無人主張權利及提出系爭支票,爰依法聲請除權判決等語。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 聲請為除權判決,民事訴訟法第545條前段定有明文。經查 ,聲請人所持有之系爭支票,業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94號裁定公示催告,並於113年4月11日公告該裁定於法院網 站等情,有聲請人提出之網路公告全文附卷可稽,並經本院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宗核閱屬實。因本件公示催告程序所定申報權利期間為6個月,業已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 提出系爭支票。從而,聲請人聲請判決系爭支票無效,於法即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葉淑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書記官 陳淑芬 附表:                     113年度除字第292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受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新臺幣) 支票號碼 1 台中商業銀行楊展岳 台中商業銀行永康分行 臺南市立安南醫院 105年1月14日 500,000元 YKA7027814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度除字…」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