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度除字第29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11 月 29 日
- 當事人生麗股份有限公司、陳盈瑞、陳璽元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294號 聲 請 人 生麗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盈瑞 代 理 人 陳璽元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1月22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遺失如附表所示之支票13紙(以下合稱系爭支票),聲請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97號裁定公 示催告,並已刊登於網站公告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屆滿,無人依法主張權利,可見系爭支票確實為聲請人所遺失,爰依法聲請除權判決等語。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 聲請為除權判決,民事訴訟法第545條前段定有明文。經查 ,聲請人就系爭支票以遺失為由具狀聲請經本院以113年度 司催字第97號裁定准許公示催告,於民國113年4月19日於本院網站公告在案等情,有聲請人提出之網路公告全文附卷可稽,並經本院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宗核閱屬實。因本件公示催告程序所定申報權利期間為6個月,業已屆滿,迄今 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系爭支票。從而,聲請人聲請判決系爭支票無效,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 薇 不得上訴 附表: 113年度除字第294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受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新臺幣) 支票號碼 1 錦泰工程行張錦松 第一商業銀行 新營分行 生麗股份有限公司 113年2月7日 13萬7,900元 QA8534063 2 慄安工程有限公司陳智暐 彰化商業銀行 新營分行 生麗股份有限公司 113年3月31日 30萬2,886元 GN7206405 3 東南亞光電企業有限公司邱秀玉 華南商業銀行 新營分行 生麗股份有限公司 113年2月6日 60萬元 RD9772135 4 永絖企業有限公司陳永武 第一商業銀行 鹽水分行 生麗股份有限 公司 113年3月25日 12萬168元 LB3428694 5 仁義農業科技有限公司黃守義 農業金庫 臺南分行 生麗股份有限公司 113年2月17日 49萬350元 AF0000417 6 仁義農業科技有限公司黃守義 農業金庫 臺南分行 生麗股份有限公司 113年2月17日 48萬900元 AF0000418 7 仁義農業科技有限公司黃守義 農業金庫 臺南分行 生麗股份有限公司 113年2月17日 49萬3,500元 AF0000419 8 仁義農業科技有限公司黃守義 農業金庫 臺南分行 生麗股份有限公司 113年2月17日 48萬5,100元 AF0000420 9 仁義農業科技有限公司黃守義 農業金庫 臺南分行 生麗股份有限公司 113年3月17日 82萬2,150元 AF0000421 10 仁義農業科技有限公司黃守義 農業金庫 臺南分行 生麗股份有限公司 113年3月17日 48萬3,000元 AF0000423 11 仁義農業科技有限公司黃守義 農業金庫 臺南分行 生麗股份有限公司 113年3月17日 61萬8,639元 AF0000424 12 仁義農業科技有限公司黃守義 農業金庫 臺南分行 生麗股份有限公司 113年3月17日 49萬8,750元 AF0000425 13 杜太郎 華南商業銀行 北台南分行 生麗股份有限公司 113年4月30日 15萬4,500元 SD00435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