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838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305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11 月 28 日

聲 請 人
上永精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智鴻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1月28日言詞辯論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人持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因不慎遺失,向法院聲請公
    示催告,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100號裁定公示催告後,
    已於民國113年4月24日公告於本院網站,現申報權利期間已
    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示之
    支票無效等語。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
    聲請為除權判決,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本院調閱本院113年度司催
    字第100號公示催告卷宗核閱屬實。附表所載之支票,經本
    院裁定准予公示催告,該裁定已於113年4月24日張貼在本院
    公告處及公告於法院網站,申報權利期間已經屆滿,期間無
    人向本院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從而,聲請人之聲請,於
    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不得上訴         
附表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受款人 發票日 (民國) 票面金額 (新臺幣) 支票號碼 1 上永精密有限公司王智鴻 台灣中小企業銀行永康分行 宗洋企業社 113年4月30日 42,000元 AM3256073 2 上永精密有限公司王智鴻 台灣中小企業銀行永康分行 鑫陽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113年4月30日 92,400元 AM3256070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度除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