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度除字第30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11 月 28 日
- 當事人上永精密有限公司、王智鴻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305號 聲 請 人 上永精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智鴻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1月28 日言詞辯論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人持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因不慎遺失,向法院聲請公示催告,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100號裁定公示催告後,已於民國113年4月24日公告於本院網站,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等語。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 聲請為除權判決,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本院調閱本院113年度司催 字第100號公示催告卷宗核閱屬實。附表所載之支票,經本 院裁定准予公示催告,該裁定已於113年4月24日張貼在本院公告處及公告於法院網站,申報權利期間已經屆滿,期間無人向本院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從而,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8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不得上訴 附表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受款人 發票日 (民國) 票面金額 (新臺幣) 支票號碼 1 上永精密有限公司王智鴻 台灣中小企業銀行永康分行 宗洋企業社 113年4月30日 42,000元 AM3256073 2 上永精密有限公司王智鴻 台灣中小企業銀行永康分行 鑫陽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113年4月30日 92,400元 AM325607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