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305號
- 聲 請 人
- 上永精密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智鴻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1月28日言詞辯論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人持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因不慎遺失,向法院聲請公
示催告,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100號裁定公示催告後,
已於民國113年4月24日公告於本院網站,現申報權利期間已
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示之
支票無效等語。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
聲請為除權判決,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本院調閱本院113年度司催
字第100號公示催告卷宗核閱屬實。附表所載之支票,經本
院裁定准予公示催告,該裁定已於113年4月24日張貼在本院
公告處及公告於法院網站,申報權利期間已經屆滿,期間無
人向本院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從而,聲請人之聲請,於
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不得上訴
附表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受款人 發票日 (民國) 票面金額 (新臺幣) 支票號碼 1 上永精密有限公司王智鴻 台灣中小企業銀行永康分行 宗洋企業社 113年4月30日 42,000元 AM3256073 2 上永精密有限公司王智鴻 台灣中小企業銀行永康分行 鑫陽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113年4月30日 92,400元 AM325607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