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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328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12 月 17 日

法官洪碧雀

聲請人
張純綺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2月1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股票,因遺失,
  前經聲請公示催告,並依本院113年度司催字第148號裁定聲
  請公告在本院網站,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
  提出原股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股票無效等語。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
  聲請為除權判決,此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
三、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核與本院調閱上開公示催告卷宗相符
  ,可信為真正。茲因附表所載之股票,經本院准予公示催告
  ,並經聲請人向本院聲請將該公示催告公告登載在本院網站
  ,本院業於民國113年5月24日公告後,其申報權利期間已於
    113年11月25日屆滿(屆滿日11月24日為假日,順延至11月2
    5日),期間內均無人向本院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從而
    ,聲請人聲請宣告該股票無效,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款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洪碧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7  日
                書記官 林政良
附表:113年度除字第328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001 錸恩帕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03NF0000057-4 1 1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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