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33號
- 聲請人
- 周愛霞
- 訴訟代理人
- 李桂雲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股票無效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股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股票,因遺失,前經聲請公示催告,並依本院112年度司催字第224號裁定聲請公告在本院網站,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股票無效。
理由
一、上開股票,業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224號公示催告,並經聲請人向本院聲請將該公示催告公告登載在本院網站,本院業於民國112年7月17日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13年1月1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113年度除字第000033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種類 張數 股數 備考 001 榮剛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86ND-00000000-0 1 1000 002 榮剛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86NX-00000000-0 1 3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