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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33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2 月 20 日

法官蘇正賢

聲請人
周愛霞
訴訟代理人
李桂雲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股票無效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股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股票,因遺失,前經聲請公示催告,並依本院112年度司催字第224號裁定聲請公告在本院網站,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股票無效。

理由

一、上開股票,業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224號公示催告,並經聲請人向本院聲請將該公示催告公告登載在本院網站,本院業於民國112年7月17日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13年1月1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蘇正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0  日

書記官 林容淑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113年度除字第000033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種類 張數 股數 備考 001 榮剛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86ND-00000000-0  1 1000  002 榮剛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86NX-00000000-0  1 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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