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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349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1 月 15 日

法官王獻楠

聲請人
王文祺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月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遺失,
    前經聲請公示催告,並依本院113年度司催字第171號裁定公
    告於本院網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
    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三個月內,
    聲請除權判決,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三、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本院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宗核閱
    無誤,可信為真正。茲因附表所載之支票,經本院准予公示
    催告,並經本院於民國113年6月20日公告於本院網站,其申
    報權利期間已於113年12月20日屆滿,期間內均無人向本院
    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從而,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並無不
    合,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5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 獻 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5  日
                書記官 李 雅 涵
附表:日期為民國,金額為新臺幣      編號 發  票  人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1 蔡書卿 台南市第三信用 合作社大同分社 113年5月25日 7,500元 FA0311938 2 台南大舞廳 元大商業銀行 台南分行 113年5月8日 99,500元 AH6063626 3 王秀卿 華南商業銀行 西台南分行 113年6月10日 14,400元 SD9471198 4 明新食品企業 股份有限公司 陽信商業銀行 健康分行 113年5月31日 5,644元 AG95645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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