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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356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1 月 24 日

法官蔡岳洲

聲請人
佳廣環保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耀德
代理人
蔡淑惠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4年1月22日言詞辯論判決如下:

主文

一、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二、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持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184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茲因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依法主張權利,為此依民事訴訟法第545條規定,聲請宣告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等語。

二、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民事訴訟法第545條前段定有明文。經查,附表所示之支票,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184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在案,所定申報權利期間為自該公示催告開始公告於法院網站之日起6個月內,並經本院於民國113年6月25日張貼該裁定於本院牌示處及登載於本院外網,業據本院依職權調取本院113年度司催字第184號公示催告卷宗核閱無訛,是本件已滿6個月之申報權利期間,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從而,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判決不得上訴附表:113年度除字第356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受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新臺幣) 支票號碼 001 品山有限公司吳文彥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善化分行 佳廣環保科技有限公司 113年5月5日 15,225元 SH0044322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4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蔡岳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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