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40號
- 聲請人
- 王紅棗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3年3月8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示支票無效。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附表所示支票(下稱系爭支票)不慎遺
失,前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235號公示催告,並公告於
本院對外網站,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
系爭支票,為此聲請宣告系爭支票無效等語。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
聲請為除權判決,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核與本院112年度司催字第235號卷宗
相符,可信為真。茲因系爭支票經本院准予公示催告,並於
民國112年8月1日公告於本院網站,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13年
2月1日屆滿,期間內無人向本院申報權利及提出系爭支票。
從而,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淑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5 日
書記官 洪凌婷
附表: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新臺幣) 支票號碼 001 福泉畜牧有限公司 温福泉 第一銀行新化分行 112年5月31日 229,800元 QA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