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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42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2 月 29 日

法官張桂美

聲請人
唐怡昀 住○○市○○區○○路○段000巷00號 九樓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3年2月29日言詞辯論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以:聲請人因不慎遺失如附表所示之股票,前
    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143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已於民
    國112年5月18日刊登於網站,申報期間已滿,並無任何人申
    報權利,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等語。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
    聲請為除權判決,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又如附表所示股票業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143號准為公
    示催告,所定申報權利期間為自該公示催告開始公告於法院
    網站之日起6個月內,而該公示催告公告於112年5月18日黏
    貼在本院牌示處、公告於法院網站,此經本院依職權調取本
    院112年度司催字第143號公示催告卷宗核閱無訛,是申報權
    利期間已經屆滿,無人向本院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從而
    ,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張桂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4   日
                                  書記官  林彥丞
附表: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1 双美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91-ND-1549-8 1 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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