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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度除字第4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3 年 02 月 29 日
  • 法官
    張桂美

  • 原告
    唐怡昀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42號 聲 請 人 唐怡昀 住○○市○○區○○路○段000巷00號 九樓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3年2月29日言詞辯論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以:聲請人因不慎遺失如附表所示之股票,前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143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已於民國112年5月18日刊登於網站,申報期間已滿,並無任何人申報權利,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等語。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 聲請為除權判決,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如附表所示股票業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143號准為公示催告,所定申報權利期間為自該公示催告開始公告於法院網站之日起6個月內,而該公示催告公告於112年5月18日黏 貼在本院牌示處、公告於法院網站,此經本院依職權調取本院112年度司催字第143號公示催告卷宗核閱無訛,是申報權利期間已經屆滿,無人向本院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從而,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張桂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4   日書記官 林彥丞 附表: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1 双美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91-ND-1549-8 1 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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