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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46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3 月 29 日

法官陳薇

聲請人
馬俊民
代理人
馬其君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3年3月2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遺失如附表所示之股票(下稱系爭
    股票),聲請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259號裁定公示催告,
    並已刊登於網站公告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屆滿,無人依
    法主張權利,可見系爭股票確實為聲請人所遺失,爰依法聲
    請除權判決等語。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
    聲請為除權判決,民事訴訟法第545條前段定有明文。經查
    ,聲請人就系爭股票以遺失為由具狀聲請經本院以112度司
    催字第259號裁定准許為公示催告,於民國112年8月15日於
    本院網站公告在案等情,有聲請人所提出之網路公告全文附
    卷可稽,並經本院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宗核閱屬實。因
    本件公示催告程序所定申報權利期間為6個月,業已屆滿迄
    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系爭股票。從而,聲請人聲請判決系
    爭股票無效,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 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9  日
                              書記官 謝婷婷      
附表                               113年度除字第46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1 生展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098ND0000000-0 1 1,000 2 生展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098ND0000000-0 1 1,000 3 生展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098NX0000000-0 1 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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