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5號
- 聲請人
- 黎勝珠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股票無效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3年2月1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股票,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177號公示催告,並公告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為此宣告該股票無效。
理由
一、查附表所示之股票,業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177號公示催告,並於民國112年6月17日公告於本院對外網站。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112年12月1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備考 1 永捷創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86ND0000000-0 1 1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