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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度除字第5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3 年 05 月 21 日
  • 法官
    陳品謙
  • 法定代理人
    黃金秀

  • 原告
    東岳環境工程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56號 聲 請 人 東岳環境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金秀 訴訟代理人 陳玠蓁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4月3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217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並於民國112年7月13日刊登於本院網站公示催告專區公告完畢。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45條規定,聲請除權判決,宣告如附表 所示之支票無效等語。 二、經查: ㈠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217號裁定公示催告,並於112年7月13日刊登於本院網站公示催告專區在案,業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宗查明無訛。 ㈡本件公示催告程序所定申報權利期間為6個月,已於113年1月 1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1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品謙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1  日書記官 黃心瑋 附表: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受款人 發票日 (民國) 票面金額 (新臺幣) 支票號碼 1 大亞鐵寶股份有限公司 吳清源 玉山商業銀行仁德分行 東岳環境工程有限公司 112年5月5日 13萬8,657元 FA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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