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56號
- 聲請人
- 東岳環境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金秀
- 訴訟代理人
- 陳玠蓁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4月3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217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並於民國112年7月13日刊登於本院網站公示催告專區公告完畢。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45條規定,聲請除權判決,宣告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等語。
二、經查:
㈠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217號裁定公示催告,並於112年7月13日刊登於本院網站公示催告專區在案,業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宗查明無訛。
㈡本件公示催告程序所定申報權利期間為6個月,已於113年1月1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受款人 發票日 (民國) 票面金額 (新臺幣) 支票號碼 1 大亞鐵寶股份有限公司 吳清源 玉山商業銀行仁德分行 東岳環境工程有限公司 112年5月5日 13萬8,657元 FA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