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3 分鐘讀完 全文 858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56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5 月 21 日

法官陳品謙

聲請人
東岳環境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金秀
訴訟代理人
陳玠蓁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4月3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217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並於民國112年7月13日刊登於本院網站公示催告專區公告完畢。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45條規定,聲請除權判決,宣告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等語。

二、經查:

㈠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217號裁定公示催告,並於112年7月13日刊登於本院網站公示催告專區在案,業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宗查明無訛。

㈡本件公示催告程序所定申報權利期間為6個月,已於113年1月1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品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1  日

書記官 黃心瑋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受款人 發票日 (民國) 票面金額 (新臺幣) 支票號碼 1 大亞鐵寶股份有限公司 吳清源 玉山商業銀行仁德分行 東岳環境工程有限公司 112年5月5日 13萬8,657元 FA0000000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度除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