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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除字第56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6 月 17 日

法官陳品謙

聲請人
東岳環境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金秀
代理人
陳玠蓁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5月21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附表關於票面金額欄「13萬8,657元」之記載,應更正為「13萬6,857元」。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上開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均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品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7  日

書記官 黃心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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