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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73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3 月 29 日

法官吳金芳

聲請人
大君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程建興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3年3月26日言詞辯論,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284號公示催告,並於民國112年8月31日向本院聲請將上開公示催告公告於司法院公報及法院網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判決該支票無效等語。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此為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段所規定。查聲請人上開主張,業據本院調閱前揭公示催告事件卷宗審核相符,堪信為真實。是以,上開公示催告程序所定之申報權利期間既已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是依首段規定及說明,本件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吳金芳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9  日

書記官 李崇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民國) 票面金額 (新臺幣) 支票號碼 1 鮮嶼實業有限公司 蔡淳百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新營分行 112年9月10日 99,000元 AK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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