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度除字第7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3 年 03 月 28 日
  • 法官
    林雯娟

  • 當事人
    鈺剛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76號 聲 請 人 鈺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明達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於民國113年3月28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以:聲請人持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112年度司催字第280號裁定公示催告,並於民國112年9月8日刊載於本院網站公示催告程序專區,現申報 期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依民事訴訟法第545條規定,聲請宣告附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 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聲請人提出本院公告於本院網站之公示催告公告列印資料1紙為證,核與本院調閱上開公 示催告卷宗相符,可信為真正。又附表所載之支票,前經本院於112年8月22日裁定准予公示催告、112年8月30日裁定更正後,已於同年9月8日刊登於本院網站,申報權利期間已經屆滿,期間內無人向本院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從而本件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8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雯娟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8  日書記官 朱烈稽 附表: 113年度除字第000076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受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新臺幣) 支票號碼 備考 001 佑騏企業社黃保雄 第一商業銀行新化分行 鈺剛股份有限公司 112年6月5日 118,125元 PB0000000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度除字…」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