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度除字第7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4 月 30 日
- 當事人蔡桂澤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78號 聲 請 人 蔡桂澤 訴訟代理人 葉嘉琪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3年4月3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證券,因遺失,前經聲請公示催告,經本院112年度司催字第252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並已公告於本院網站,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證券,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證券無效等語。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三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此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三、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本院調閱上開公示催告卷宗核屬相符,可信為真正。茲因附表所載之證券,經本院准予公示催告,並於民國112年9月15日公告於本院網站,其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13年3月15日屆滿,期間內均無人向本院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證券。從而,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0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麗娟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 日書記官 高培馨 附表: 113年除字第78號 編號 發行公司(原發行公司「承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業經合併為「奇景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001 承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097ND0000000-0 1 1000 002 承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097ND0000000-0 1 1000 003 承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097ND0000000-0 1 1000 004 承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097ND0000000-0 1 1000 005 承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097ND0000000-0 1 1000 006 承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097ND0000000-0 1 1000 007 承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097ND0000000-0 1 1000 008 承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097ND0000000-0 1 1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