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86號
- 聲請人
- 鴻寶興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胡麗詡
- 代理人
- 林麗玉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4月2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287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上開公示催告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3月1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113年度除字第86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新臺幣) 支票號碼 001 王洪美華 臺南市下營區農會 112年8月30日 18,715元 FA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