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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88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4 月 29 日

法官田玉芬

聲請人
楊國基
訴訟代理人
涂鳳嬌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3年4月10日言詞辯論,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所持有之如附表所示股票(下
    稱系爭股票)不慎遺失,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277號裁
    定准予公示催告在案,並於民國112年8月31日於本院網路公
    示催告程序專區公告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並無任何
    人依法主張權利,爰聲請本院為除權判決等語。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
    請為除權判決,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經
    查,聲請人所持有之系爭股票業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2
    77號裁定公示催告,並於112年8月31日於本院網站公告在案
    等情,有聲請人提出之網路公告全文附卷可稽(見本院卷第1
    3、14頁),並經本院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宗核閱屬實。
    因本件公示催告程序所定申報權利期間為6個月,業已屆滿
    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系爭股票。從而,聲請人聲請判決
    系爭股票無效,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9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田玉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9  日
                                書記官 黃紹齊
附表: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1 東和紡織印染股份有限公司(現已更名為:東和紡織股份有限公司) 85-NX-000000-0 1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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