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全聲字第12號
- 聲請人
- 蔡佩烜
- 相對人
- 上裕營造有公司
- 代表人
- 張碩文
- 相對人
- 森泰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李東洪
- 相對人
- 永捷創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張祐銘
- 上三人訴訟代理人
- 歐致豪律師
- 相對人
- 陳重宜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假扣押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於民國114年1月23日所為114年度全事聲字第1號假扣押裁定撤銷之。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假扣押之裁定,債權人得聲請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530條第3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即債權人前聲請本院對相對人即債務人以114年度全事聲字第1號裁定准予假扣押在案,有本院依職權調取前開案卷核閱無訛。茲聲請人聲請撤銷該假扣押之裁定,核與上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30條第3項、第95條、第81條第1款,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