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4年度全聲字第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撤銷假扣押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10 月 02 日
- 法官蔡雅惠
- 當事人旭沐國際貿易有限公司、高端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全聲字第9號 聲 請 人 旭沐國際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政德 相 對 人 高端鈺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撤銷假扣押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假扣押之原因消滅、債權人受本案敗訴判決確定或其他命假扣押之情事變更者,債務人得聲請撤銷假扣押裁定,民事訴訟法第530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假扣押之裁定,債權人得聲請撤銷之,同條第3項亦定有明文。 二、經查,相對人(即債務人)已先聲請撤銷本院於113年5月7 日所為113年度全字第33號假扣押裁定,並經本院於114年5 月13日以114年度全聲字第3號裁定予以撤銷,且已確定在案,此經調閱上開卷宗可明。茲聲請人(即債權人)再於本件聲請撤銷上開假扣押裁定,已無必要,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蔡雅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 日書記官 陳尚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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