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再易字第10號
- 再審原告
- 張晉福
- 兼上一人
- 訴訟代理人
- 施淑美
- 再審被告
- 國成物業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傑民
- 法定代理人
- 兼 上
- 訴訟代理人
- 賴宥丞
- 再審被告
- 大晟資產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鄭俊杰
- 再審被告
- 黃育堃
王國展
上列當事人間再審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再審之訴駁回。
再審訴訟費用由再審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再審之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法定必須具備之程式。再審原告未繳納裁判費,法院定期間命補正後,逾期仍未補正者,其再審之訴即屬不合法,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亦有明文。
二、經查,再審原告提起本件再審之訴,未據繳納再審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4年2月6日以114年度補字第124號裁定命再審原告於該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再審裁判費新臺幣3,810元,該裁定已於114年2月11日送達再審原告,有本院送達證書在卷可憑,然再審原告逾期迄今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見本院卷第43至53頁)在卷可佐,依前開規定,本件再審之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第95條第1項、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