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4 分鐘讀完 全文 1,344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勞專調字第50號

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5 月 19 日

法官田玉芬

聲請人
薛仁瑋
相對人
楊承穎即雋懿商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未據繳納聲請費,本院裁定如下:

一、按聲請勞動調解,應向管轄法院提出聲請書狀,或依本法第18條規定以言詞為之,並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所定額數繳納聲請費;聲請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者,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勞動事件審理細則第15條第1項、第18條第1項第2款,分別定有明文。再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因定期給付涉訟,其訴訟標的之價額,以權利存續期間之收入總數為準,期間未確定時,應推定其存續期間,但超過5年者,以5年計算,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勞動事件法第11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聲請人調解聲明第1項為請求相對人給付聲請人新臺幣(下同)10,000元,及自民國114年2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調解聲明第2項為確認兩造間之僱傭關係存在。調解聲明第1項部分之訴訟標的金額即為10,096元【計算式:本金10,000元+利息96元(自14年2月28日起至聲請調解前一日即114年5月8日,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元以下四捨五入)=10,096元】;又就調解聲明第2項部分,依前揭勞動事件法第11條規定,本件僱傭關係存續期間以5年計,則應以聲請人1年薪資總和之5倍為計算其訴訟標的價額,而聲請人主張其每月薪資平均為10,823元,5年之薪資總額為649,380元【計算式:10,823元12月5年=649,380元】,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合計為659,476元【計算式:10,096元+649,380元=659,476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規定,應徵調解費1,000元。茲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勞動事件審理細則第18條第1項第2款、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補繳勞動調解聲請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9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田玉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9 日

書記官 黃紹齊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4年度勞專…」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