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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4年度勞專調字第5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4 年 05 月 27 日
  • 法官
    李姝蒓
  • 法定代理人
    甲○○○

  • 原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勞專調字第51號 聲 請 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丞鑫不動產仲介經紀有限公司、丙○○間請求 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依勞動事件法第16條第1項、第2項規定,起訴前應經調解程序,當事人起訴視為調解之聲請,聲請人未據繳納聲請費。按有關勞動事件之處理,依本法之規定;本法未規定者,適用民事訴訟法及強制執行法之規定,勞動事件法第15條定有明文。次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亦有明文。又因財產權事件聲請調解,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未滿新臺幣(下同)10萬元者,免徵聲請費;10萬元以上,未滿100萬元者 ,徵收1,000元;100萬元以上,未滿500萬元者,徵收2,000元;500萬元以上,未滿1,000萬元者,徵收3,000元;1,000萬元以上者,徵收5,000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定有明文。查聲請人起訴請求:㈠確認相對人間承攬或僱傭關係存在。㈡相對人丞 鑫不動產仲介經紀有限公司於與相對人丙○○承攬及僱傭關係存在 期間,就其應給付相對人丙○○之執行業務所得或勞務報酬應依本 院114年司執字第56152號執行命令予以扣押。審酌上開聲明雖係以一訴主張數項訴訟標的,惟均係因聲請人對相對人丙○○之債權 178,037元及自民國98年9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4.5計算之利息,暨自98年9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百 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500元未受清償涉訟 ,且均以相對人間之僱傭關係存在為前提,其間經濟利益與訴訟目的相同,毋庸重覆計算。是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1,141,276元(利息、違約金均計至起訴前1日),揆諸前開說明,本件應徵收勞動調解聲請費2,000元。茲依勞動事件法第22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7 日勞動法庭 法 官 李姝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7 日書記官 張鈞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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