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3 分鐘讀完 全文 932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勞專調字第75號

給付資遣費等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7 月 16 日

法官蔡雅惠

聲請人
蕭 云
相對人
巨匠電腦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梁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理由

一、按勞動事件,除有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2款、第4款、第5款所定情形之一、因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2條所生爭議者外,於起訴前,應經法院行勞動調解程序;調解之聲請不合法者,勞動法庭之法官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聲請勞動調解,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所定額數繳納聲請費;聲請書狀及其附屬文件,除提出於法院者外,應按勞動調解委員2人及應送達相對人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勞動事件法第16條第1項、第2項、第22條第1項、勞動事件審理細則第15條第1項、第6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調解聲明為新臺幣(下同)30萬元及利息,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規定應徵聲請費1000元。又本件調解之聲請僅提出聲請狀影本2份,未附全部證據資料影本。茲依勞動事件法第22條第1項但書規定,裁定如主文。

三、併予敘明:本裁定正本與聲請狀影本(證據影本待聲請人補正後再行送達相對人)先行送達相對人。勞資雙方得自行協調,如協調成立,請陳報本院。如協調不成,待聲請人依法補正後,本院再行後續調解程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6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蔡雅惠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6  日

               書記官 陳尚鈺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勞動調解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並提出勞動調解聲請狀及其所附證據全部之影本「共3份」,逾期不補正其一,即駁回其聲請。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4年度勞專…」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