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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勞補字第20號

給付薪資等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4 月 30 日

法官蔡雅惠

原告
謝三勇
被告
金鑽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明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0萬9525元,本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8130元。惟原告本件起訴請求項目中,除關於未提撥退休金之損害賠償14萬1456元部分,非屬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之性質外,其餘請求給付工資46萬8069元,均屬請求給付工資涉訟,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規定,此部分請求應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故原告應暫先繳納之裁判費為3968元【計算式:8,130-8,130×468,069/609,525×2/3=3,968,小數點以下4捨5入】。茲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上述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勞動法庭法 官 蔡雅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30 日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尚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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