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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勞訴字第140號

給付資遣費等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2 月 04 日

法官李姝蒓

原告
陳詩柚
訴訟代理人
(法扶律師) 楊汶斌律師
被告
莉絲藍股份有限公司台南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傑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5年3月25日上午11時,在本院第17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4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李姝蒓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5   日

                 書記官 張鈞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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