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4年度勞訴字第7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07 月 11 日
- 法官李姝蒓
- 法定代理人吳旻哲
- 原告朱婉甄
- 被告首爾妹服裝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勞訴字第78號 原 告 朱婉甄 訴訟代理人 簡涵茹律師(法扶律師) 被 告 首爾妹服裝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旻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定有明文。查原告聲 明第1項為確認兩造間僱傭關係存在,聲明第2項為被告應自民國114年1月11日起至原告回復職前1日止,按月於次月之5日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35,000元,並自上述應給付薪資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給付薪資總額以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則聲 明第1項、第2項,均係以兩造間之僱傭關係存在為前提,自經濟上觀之,其訴訟目的一致,不超出終局標的範圍,訴訟標的之價額,應擇其中價額較高者定之(最高法院100年度台抗字第10號 民事裁定意旨)。而勞工年滿65歲者,雇主得強制其退休,為勞動基準法第54條第1項第1款所明定,是關於確認僱傭關係存在之訴訟標的價額,若權利存續期間不確定者,應推定其存續期間至勞工滿65歲退休時為止,該推定存續期間若逾5年者,應依勞動 事件法第11條之規定,以5年計算。本件原告為86年出生,有起 訴狀之原告年籍資料在卷可稽,起訴時為28歲,距強制退休之65歲已逾5年,依前揭說明,應以5年計算僱傭關係存在之利益,是以原告主張每月薪資為35,000元,核定此部分聲明訴訟標的價額為210萬元(35,000元×5×12=210萬元),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6,070元,惟原告係提起確認僱傭關係、給付職業災害損害賠償之訴,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規定,應暫免徵收依民事訴訟法 所定裁判費之3分之2,故原告應繳納第一審裁判費8,690元。茲 限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8,690元,逾期不為補正,即駁回其起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1 日勞動法庭 法 官 李姝蒓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5 日書記官 張鈞雅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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