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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他字第10號

依職權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2 月 07 日

原 告
郭振豪
法定代理人
郭建隆
被 告
周茂炎即鴻茂慶企業社
被 告
興橙系統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方志賢
被 告
漢唐集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惠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職業災害補償等事件,本院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額,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郭振豪應向本院繳納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壹拾陸萬貳仟伍佰壹拾參元,及自本裁定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被告周茂炎即鴻茂慶企業社、興橙系統股份有限公司、漢唐集成股份有限公司應連帶向本院繳納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貳萬壹仟貳佰肆拾參元,及自本裁定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被告周茂炎即鴻茂慶企業社、興橙系統股份有限公司應連帶向本院繳納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捌萬捌仟貳佰肆拾參元,及自本裁定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按經准予訴訟救助者,於終局判決確定或訴訟不經裁判而終結後,第一審受訴法院應依職權以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向應負擔訴訟費用之當事人徵收之;依其他裁判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判確定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114條第1項前段、第91條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

(一)當事人間請求職業災害補償事件,其中原告郭振豪前經本院112年度救字第44號民事裁定准予訴訟救助而暫免繳納訴訟費用。嗣經本院112年度重勞訴字第7號民事判決原告部分勝訴,並諭知訴訟費用由被告周茂炎即鴻茂慶企業社、興橙系統股份有限公司、漢唐集成股份有限公司連帶負擔其中百分之15.4,被告周茂炎即鴻茂慶企業社、興橙系統股份有限公司連帶負擔其中百分之58,被告周茂炎即鴻茂慶企業社負擔其中百分之0.4,原告郭振豪負擔其中百分之25.4,原告郭清波負擔其中百分之0.4,原告郭吳秀縀負擔其中百分之0.2,原告郭雅媜負擔其中百分之0.2。被告周茂炎即鴻茂慶企業社、興橙系統股份有限公司不服提起部分上訴,由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13年度重勞上字第2號受理在案。訴訟中兩造合意移付調解,經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13年度勞上移調字第17號調解成立而終結,其調解筆錄內容第四項為「訴訟費用各自負擔」等情,業據本院職權調閱相關卷宗查明屬實。是就原告郭振豪因訴訟救助而暫免繳納之訴訟費用,依前揭規定,自應由本院依職權確定並向應負擔之當事人徵收之。

(二)核以原告4人起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588,174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81,192元。依原告郭振豪訴訟標的比例計算之訴訟費用為271,999元。則依前述判決及調解筆錄關於訴訟費用負擔之諭知,原告因訴訟救助而暫免繳納之訴訟費用271,999元,即應由兩造依附表所示負擔並向本院繳納。爰依前揭規定確定原告、被告各應向本院繳納之訴訟費用額並加計利息後,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7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黃品潔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新臺幣)  
項目 金額 備註 第一審裁判費 (281,192元) 271,999元 4,597元 2,298元 2,298元 訴訟救助暫免繳納。 112年度審電字第2667號收據(原告郭清波繳納) 112年度審電字第2668號收據(原告郭吳秀縀繳納) 112年度審電字第2669號收據(原告郭雅媜繳納) 原告4人起訴之訴訟標的價額為 原告郭振豪29,588,174元 原告郭清波50萬元 原告郭吳秀縀25萬元 原告郭雅媜25萬元 一、第一審確定部分,依第一審判決諭知 1、原告敗訴部分之訴訟費用 (1)71,423元,由原告郭振豪負擔 (2)1,125元,由原告郭清波負擔 (3)562元,由原告郭吳秀縀負擔 (4)562元,由原告郭雅媜負擔  計算式281,192×25.4%=71,000     000,192×0.4%=1,125      281,192×0.2%=562 2、原告勝訴,被告未上訴部分之訴訟費用 (1)2,088,943元部分之訴訟費用22,123元,由被告3人連帶負擔     計算式4,088,943-200萬=2,088,943      281,192×15.4%=43,304      43,304÷4,088,943×2,088,943=22,123 (2)8,215,465元部分之訴訟費用87,890元,由被告周茂炎即鴻茂慶企業社、興橙系統股份有限公司連帶負擔     計算式14,645,043-6,429,578=8,215,465      281,192×58%=163,091      163,091÷(14,645,043+20萬×3)×(8,215,465+125,000×3)=91,901      91,901÷(8,215,465+125,000×3)×8,215,465=87,890 (3)原告郭清波、郭吳秀縀、郭雅媜各125,000元部分之訴訟費用1,337元,由被告周茂炎即鴻茂慶企業社、興橙系統股份有限公司連帶負擔     計算式20萬-75,000=125,000      281,192×58%=163,091      163,091÷(14,645,043+20萬×3)×(8,215,465+125,000×3)=91,901  91,901÷(8,215,465+125,000×3)×125,000=1,337         二、第二審確定部分即原告勝訴,被告上訴部分之訴訟費用,依調解成立內容,各自負擔 (1)200萬元部分之訴訟費用21,181元,由原告郭振豪負擔   計算式4,088,943-2,088,943=200萬      43,304÷4,088,943×200萬=21,181     (2)6,429,578元部分之訴訟費用68,784元由原告郭振豪負擔       計算式14,645,043-8,215,465=6,429,578      281,192×58%=163,091            163,091÷(14,645,043+20萬×3)×(6,429,578+75,000×3)=71,190      71,190÷(6,429,578+75,000×3)×6,429,578=68,000 (0)000,000元部分之訴訟費用1,125元,由原告郭振豪負擔   計算式281,192×0.4%=1,125 (4)原告郭清波、郭吳秀縀、郭雅媜各75,000元部分之訴訟費用802元,由原告郭清波、郭吳秀縀、郭雅媜各自負擔     計算式20萬-125,000=75,000      281,192×58%=163,091            163,091÷(14,645,043+20萬×3)×(6,429,578+75,000×3)=71,190      71,190÷(6,429,578+75,000×3)×75,000=802  三、當事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為 (1)原告郭振豪162,513元(71,423+21,181+68,784+1,125=162,513) (2)原告郭清波1,927元(1,125+802=1,927) (3)原告郭吳秀縀1,364元(562+802=1,364) (4)原告郭雅媜1,364元(562+802=1,364)    (5)被告周茂炎即鴻茂慶企業社、興橙系統股份有限公司、漢唐集成股份有限公司連帶負擔22,123元 (6)被告周茂炎即鴻茂慶企業社、興橙系統股份有限公司連帶負擔91,901元(87,890+1,337×3=91,901) 四、綜上,原告因訴訟救助暫免繳納之訴訟費用271,999元,即應由 (1)原告郭振豪向本院繳納162,513元 (2)被告周茂炎即鴻茂慶企業社、興橙系統股份有限公司、漢唐集成股份有限公司連帶向本院繳納21,243元   271,999-162,513=109,486   22,123元÷(22,123+91,901)×109,486=21,243   (3)被告周茂炎即鴻茂慶企業社、興橙系統股份有限公司連帶向本院繳納88,243元   91,901÷(22,123+91,901)×109,486=88,2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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