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15970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5970號
- 債權人
-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佳曉
- 債務人
- 林高安即安妮美容護膚館(獨資商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萬捌仟參佰壹拾捌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附記:★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本院仍將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
★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其他可供送達之地址』;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 例 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 )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 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 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114年度司促字第015970號附表利息:
違約金: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本金 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新臺幣58318元 林高安即安妮美容護膚館 自民國114年6月2日起 至民國114年9月10日止 年息2.685% 自民國114年9月11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3.685% 本金 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新臺幣58318元 林高安即安妮美容護膚館 自民國114年7月3日起 至民國114年9月10日止 年息0.2685% 自民國114年9月11日起 至民國115年1月2日止 年息0.3685% 自民國115年1月3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0.7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