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1911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消費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11 月 26 日
- 法定代理人林淑真
- 原告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康錦華、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拾貳萬貳仟零柒拾肆元,及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9112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淑真 債 務 人 康錦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拾貳萬貳仟零柒拾肆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十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以本金新臺幣貳拾肆萬陸仟伍佰陸拾元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聲請狀所載及民事陳報狀所載。且依聲請狀所述事實理由,本件債務人前向債權人借款本金新台幣(下同)246,560元,而債權人業已對債務人就前述債權本 金及利息38,889元聲請核發支付命令,經本院以95年度促字第15590號支付命令裁定確定(請求金額:285,449元),並經換發為本院98年12月7日南院龍98司執如字第87986號債權憑證在案。本件係就前案未請求之利息,另行對本件債務人聲請核發支付命令。又自95年3月21日起至114年10月21日止之利息總額應係860,963元,扣除前已請求之38,889元後, 前案已核算迄今尚未受償之利息金額為新臺幣822,074元, 爰裁准如主文第一項所示,併此說明。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6 日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項仁玉 附記: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其他可 供送達之地址』;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 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 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 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 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本院仍將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五、支付命令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債務人,債務人對於債權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債權人、債務人接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一鍵將「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