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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5074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3 月 3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5074號

債權人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光華
代理人
方麗娟
債務人
王姿婷即鄔瑪香集室(獨資商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參萬玖仟肆佰貳拾玖元,及其中如附表㈠所示之利息、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拾伍萬捌仟元,及其中如附表㈡所示之利息、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聲請狀所載。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附記: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其他可供送達之地址』;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 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 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 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 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本院仍將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五、支付命令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債務人,債務人對於債權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債權人、債務人接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附表㈠:114年度司促字第005074號

附表㈡:114年度司促字第005074號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日

司法事務官 張哲豪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編號 本金 尚欠本金 利息起訖日 利率 違約金起訖日 違約金計算  (新臺幣) (新臺幣) (民國) (年息) (民國)  001 239,429元 9,988元 114年2月22日起至114年3月9日止 2.295% --------------- --------------    114年3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 6.81% 114年3月11日起至114年9月10日止 按左開利率10%計算      114年9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左開利率20%計算   229,441 113年10月22日起至114年3月9日止 2.295% 113年10月22日起至114年3月9日止 按左開利率10%計算    114年3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 6.81% 114年3月10日起至114年4月22日止 按左開利率10%計算      114年4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左開利率20%計算 合計 239,429元
編號 尚欠本金 利息  違約金   (新臺幣)       年息 起訖日(民國) 年息 起訖日(民國) 001 151,449元 3.72% 113年9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 0.372% 自113年10月23日起至114年4月22日止     0.744% 自114年4月23日起至114年7月22日止 002 343,268元 3.72% 113年9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 0.372% 自113年10月11日起至114年4月10日止     0.744% 自114年4月11日起至114年7月10日止 003 363,283元 3.72% 113年9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 0.372% 自113年10月23日起至114年4月22日止     0.744% 自114年4月23日起至114年7月22日止 合計  858,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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