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3 分鐘讀完 全文 907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112199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8 月 08 日

債權人
日盛台駿國際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志明
債務人
展信企業有限公司
兼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詹朝展
債務人
陳致呈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債務人展信企業有限公司、詹朝展部分移送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其餘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又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2項及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展信企業有限公司、詹朝展強制執行,並以查無財產為由,聲請換發債權憑證,核屬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不明。查債務人展信企業有限公司營業所在地、債務人詹朝展住所地均位於雲林縣斗六市,應由債務人人住所所在地之臺灣雲林地方法院管轄,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此部分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至聲請人併聲請對相對人陳致呈強制執行部分,經查,債務人提出執行名義本院113年度司票字第4321號民事裁定僅就相對人展信企業有限公司、詹朝展准予強制執行,至相對人陳致呈已於該裁定聲請前死亡,而經駁回確定在案,從而此部分聲請應予駁回,附此敘明。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8   日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4年度司執…」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