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4年度司執字第13037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09 月 16 日
- 原告吳嘉欽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130374號 債 權 人 吳嘉欽 住○○市○○區○○街000巷00號吳虹美 住○○市○○區○○區000號吳惠雅 住○○市○區○○街000號吳惠雯 住臺北市大安區金山南路二段141巷23號2樓之1債 務 人 詹敬哲 住彰化縣○○鄉○○路○段○○巷00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詹立森 住彰化縣○○鄉○○路○段○○巷00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黃宛玲 住彰化縣○○鄉○○路○段○○巷00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煒炘有限公司 設臺南市○○區○○里○○路0段000號統一編號:00000000號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陳春華 住同上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依 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債權人聲請查詢債務人詹敬哲、詹立森、黃宛玲之勞保資料,惟債務人住所地係在彰化縣,有債務人個人戶籍資料附卷可參。依上開規定,本件應屬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6 日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林珮鈺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一鍵將「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4年度司執…」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