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155813號
- 聲請人
- 即債權人
-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郭明鑑
- 相對人
- 即債務人
- 蔡承祐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理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執行相對人對中一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之薪資債權、對第三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朴子分行及布袋郵局之存款債權,及查詢相對人之勞保投保等資料。惟相對人對第三人中一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之薪資債權,業經本院裁定駁回,另指明第三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朴子分行及布袋郵局均址設嘉義縣,非屬本院轄區,依前開說明,應由臺灣嘉義地方法院管轄,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