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17407號
- 債權人
- 王志宏 住○○市○○區○○路000巷00號15樓
- 債務人
- BOHOL MARK IGONG IGONG(馬克)
住臺南市○市區○○000號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債權人向本院聲請扣押債務人對於第三人瀚宇彩晶股份有限公司之薪資債權,經第三人異議稱債務人之薪資為第三人瀚宇彩晶股份有限公司之臺北市內湖區營業所所核發,為此異議,且經查詢第三人公司所在地為臺北市內湖區,有經濟部商工登記資料查詢服務表可稽,基此本件應執行行為地在臺北市內湖區。依上開規定,本件應屬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洪嘉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