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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4年度司執字第3512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清償借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4 年 03 月 14 日

  • 當事人
    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南部科學園區管理局安揚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35120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人 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南部科學園區管理局 法定代理人 鄭秀絨 相 對 人 即 債務人 安揚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冠智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又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2項及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係聲請換發債權憑證,並無應執行之標的物或其他執行行為,而相對人之公司所在地位於新北市中和區,有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結果一紙在卷可稽,是本件係屬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自屬違誤,應依前揭移轉管轄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4  日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潘淑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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