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4年度司執字第5141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04 月 18 日
- 原告和雲行動服務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51416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 人 和雲行動服務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0段00號5樓法定代理人 謝富來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林鴻安 住○○市○○區○○○路0段00號14樓(北設工大樓西側)相 對 人 即債務 人 陳建勳 住○○市○○區○○街00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執行相對人對第三人龍邦保全股份有限公司、安橋昇陽保全股份有限公司、冠騰保全股份有限公司之薪資、執行業務所得債權。惟相對人對第三人龍邦保全股份有限公司之薪資債權,業經本院裁定駁回,另指明第三人安橋昇陽保全股份有限公司、冠騰保全股份有限公司分別址設台北市松山區、桃園市龜山區,均非屬本院轄區,依前開說明,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或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8 日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一鍵將「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4年度司執…」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