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51416號
- 聲請人
- 即債權人
- 和雲行動服務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謝富來 住同上
- 送達代收人
- 林鴻安
- 送達代收人
- 北設工大樓西側)
- 相對人
- 即債務人
- 陳建勳 住○○市○○區○○街00號
- 設臺北市○○區○○○路0段00號5樓
- 住○○市○○區○○○路0段00號14樓(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執行相對人對第三人龍邦保全股份有限公司、安橋昇陽保全股份有限公司、冠騰保全股份有限公司之薪資、執行業務所得債權。惟相對人對第三人龍邦保全股份有限公司之薪資債權,業經本院裁定駁回,另指明第三人安橋昇陽保全股份有限公司、冠騰保全股份有限公司分別址設台北市松山區、桃園市龜山區,均非屬本院轄區,依前開說明,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或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