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56538號
- 債權人
-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淑真 住○○市○○區○○○路0段00號
- 送達代收人
- 劉靜琳
- 債務人
- 洪富美 住臺南市安南區幸福里國安街155巷40
- 設臺北市○○區○○○路0段00號
- 住○○市○○區○○路○段000號7樓
弄26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柯許秀美 住○○市○○區○○里○○街00號之5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債權人聲請本院執行債務人柯許秀美對於第三人鑫展工程行之薪資債權,並請求查詢保險資料,惟上開第三人係在新北市新莊區,此有債權人聲請狀一份在卷可稽,非屬本院轄區,依上開規定,本件應屬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林珮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