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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62415號

清償債務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5 月 05 日

債權人
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井琪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郭書妤
送達代收人
債務人
姜珮婷 住○○市○○區○○路000號
設臺北市○○區○○路000號
住○○市○○區○○路0段000號14樓A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債權人向本院調查債務人姜珮婷之勞保資料並據以執行,經調查結果為債務人現加保於第三人十方企業社,又該企業社公司設於桃園市新屋區,依上開規定,本件應屬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陳 憲 銘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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