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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66985號

給付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5 月 15 日

債權人
臺銀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啟聖 住同上
代理人
呂昌霖 住○○市○○區○○○路0段00號5樓
債務人
羅達順 住○○市○○區○○路00號
設臺北市○○區○○○路0段00號6樓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借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理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債權人聲請本院執行對債務人羅達順換發債權憑證,惟債務人戶籍設於高雄市美濃區,此有債務人戶役政資訊網站戶籍資料查詢結果1份,依上開規定,本件應屬臺灣橋頭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陳 憲 銘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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