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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4年度司執字第7619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清償借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4 年 06 月 05 日
  • 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

  • 原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楊世宏
  • 被告
    施靖萱即珍永農產行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76192號 債 權 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 代 理 人 楊世宏 債 務 人 施靖萱即珍永農產行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又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2項及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為強制執行,並以查無財產為由聲請核發債權憑證,核屬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不明。而查,債務人住所地在高雄市前鎮區,有其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乙紙在卷可佐。揆諸上開規定,本件應由債務人住所所在地之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管轄,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5   日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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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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