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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4年度司拍字第16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拍賣抵押物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4 年 06 月 25 日

  • 當事人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鄒慶龍陳廣泰即廣泰商行(獨資商號)頂上國際興業股份有限公司陳雲宗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拍字第167號 聲 請 人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代 理 人 鄒慶龍 債 務 人 陳廣泰即廣泰商行(獨資商號) 債 務 人 頂上國際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雲翰 相 對 人 陳雲宗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參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 。此規定,依民法第881條之17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準 用之。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 ㈠相對人陳雲宗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對聲請人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在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所定最高限額內所負之債務,包括租金、買賣價金、貸款、手續費、票款、墊款、保證債務、應收帳款業務之違約責任,設定新臺幣(下同)960萬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 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民國(下同)143年2月14日,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 ㈡嗣債務人頂上國際興業股份有限公司、陳廣泰即廣泰商行及相對人於113年8月1日、113年11月8日共同簽發面額各850萬元,到期日均為114年4月9日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之本票二 紙向聲請人借款。詎屆期提示而未獲付款,為此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抵押權移轉變更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等影本各1件,其他約定事項、本票等影本、不動產登記簿謄本 各1件等為證,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 三、聲請人上開聲請,經核尚無不合;且已據本院發函通知相對人及債務人於收受該通知後10日內,就本件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該通知業已合法送達債務人及相對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據。惟相對人及債務人逾期迄今仍未陳述意見。依上開規定,本件聲請,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 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5  日司法事務官 黃品潔 附記: 一、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15日內,提出『相對人其他可供送 達之地址』;如相對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 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 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 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 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四、拍賣抵押物係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對於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附表:114年度司拍字第167號 編號 土地坐落 面積 (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 縣市 鄉鎮市區 段 地號 001 臺南市 永康區 永信 241 78.67 全部 編號 建號 建物門牌 基地坐落地號 建築式樣 主要建築 材料及 房屋層數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附屬建物 權利 範圍 一層 二層 三層 四層 合計 陽台 001 104 臺南市○○區○○○路000號 241 四層鋼筋混凝土造住家用 46.41 46.41 46.41 27.12 166.35 22.76 平方公尺 全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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