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拍字第271號
- 聲請人
-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鳳龍
- 代理人
- 許濬紘
- 相對人
- 魏孟融
- 債務人
- 牧貓興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楊正浩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參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此規定,依民法第881條之17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準用之。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
㈠相對人魏孟融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債務人牧貓興業有限公司對聲請人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在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所定最高限額內所負之債務,包括租金、買賣價金、貸款、手續費、票款、墊款、保證債務、應收帳款業務之違約責任,設定新臺幣(下同)600萬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民國(下同)141年10月6日,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
㈡嗣債務人牧貓興業有限公司於①111年10月7日②113年5月21日簽發面額①680萬元②6,768,000元,到期日皆為114年6月24日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之本票2紙向聲請人借款。詎屆期經提示未獲付款,為此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其他約定事項、他項權利證明書等影本各1件、本票影本2件、不動產登記簿謄本各1件等為證,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
三、聲請人上開聲請,經核尚無不合;且已據本院發函通知相對人及債務人於收受該通知後10日內,就本件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惟相對人及債務人於收受該通知後,逾期迄今仍未陳述意見。依上開規定,本件聲請,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附記:
一、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二、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15日內,提出『相對人其他可供送達之地址』;如相對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 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 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 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 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四、拍賣抵押物係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對於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附表:114年度司拍字第271號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編號 土地坐落 面積 (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 縣市 鄉鎮市區 段 地號 001 臺南市 東區 裕東 122-14 81.63 10000分之357 002 臺南市 東區 裕東 122-18 83.64 全部 編號 建號 建物門牌 基地坐落地號 建築式樣 主要建築 材料及 房屋層數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附屬建物 權利 範圍 二層 三層 四層 五層 合計 陽台 001 121 臺南市○區○○路00號 122-18 五層鋼筋混凝土造住家用 43.87 43.87 42.31 19.43 149.48 24.95 平方公尺 全部 共有部分:同段132建號,權利範圍:10000分之357(含停車位編號11,權利範圍:10000分之3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