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9 分鐘讀完 全文 2,932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拍字第309號

拍賣抵押物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8 月 22 日

聲請人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相對人
兼債務人
邱聖維
債務人
螢希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聖維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肆仟伍佰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此規定,依民法第881條之17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準用之。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

㈠相對人邱聖維以其所有如附表一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對聲請人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在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所定債權最高限額內所負之債務,包括租金、買賣價金、貸款、手續費、票款、墊款、保證債務、應收帳款業務之違約責任,設定新臺幣(下同)12,00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民國141年6月8日,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相對人邱聖維嗣以其所有如土地附表二編號001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對聲請人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在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所定債權最高限額內所負之債務,包括租金、買賣價金、貸款、手續費、票款、墊款、保證債務、應收帳款業務之違約責任,設定2,40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141年10月12日,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相對人邱聖維再以其所有如附表二編號002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對聲請人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在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所定債權最高限額內所負之債務,包括租金、買賣價金、貸款、手續費、票款、墊款、保證債務、應收帳款業務之違約責任,設定6,00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143年4月21日,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

㈡相對人邱聖維乃於111年4月27日與債務人螢希工程有限公司(下稱螢希公司)、第三人莊育螢共同簽發票面金額為11,550,000元、到期日為114年6月25日之本票1紙向聲請人借款;嗣相對人邱聖維於111年6月16日與債務人螢希公司、第三人莊育螢共同簽發票面金額為13,000,000元、到期日為114年6月25日之本票1紙向聲請人借款;相對人邱聖維再於112年5月24日與債務人螢希公司、第三人莊育螢共同簽發票面金額為14,722,000元、到期日為114年6月25日之本票1紙向聲請人借款;相對人邱聖維復於113年4月22日另與債務人螢希公司共同簽發票面金額為9,510,000元、到期日為114年6月25日之本票1紙向聲請人借款,上開4筆借款均以相對人邱聖維所有如附表一、二所示之不動產設定抵押權為擔保,經登記在案。詎經聲請人屆期提示未獲付款,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其他約定事項、本票等件影本,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等件正本為證。

三、聲請人上開聲請,經核尚無不合;且已據本院發函通知相對人邱聖維、債務人螢希公司於收受該通知後10日內,就本件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該通知業已合法送達相對人邱聖維、債務人螢希公司,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惟相對人邱聖維、債務人螢希公司逾期迄今仍未陳述意見,依上開規定,本件聲請,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附記:

一、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二、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15日內,提出『相對人其他可供送達之地址』;如相對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 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 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 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 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四、拍賣抵押物係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對於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2  日

              司法事務官 項仁玉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一(土地):            114年度司拍字第000309號       編號 土地坐落    面積 權利範圍  縣市 鄉鎮市區 段 地號 平方公尺  001 臺南市 北區 北元 148 2349.07 30000分之201
附表一(建物)︰             114年度司拍字第000309號            編號 建 號 建物門牌 基地坐落 建築式樣 主要建築 材料及 房屋層數 建物面積   附屬建物   權利 範圍      十 一  層 合   計 面 積 單 位 主要 建築 材料 陽   台 面 積 單 位                                                  001 3810 臺南市○區○○路000號11樓之5 臺南市○區○○段000地號 14層樓房 鋼筋混凝 土造 52.99 52.99 平方公尺 鋼筋混凝土造 5.12 平方公尺 全部  共有部分:北元段3839建號,權利範圍10000分之93 (含停車位編號36,權利範圍10000分之57)
附表二(土地):            114年度司拍字第000309號       編號 土地坐落    面積 權利範圍  縣市 鄉鎮市區 段 地號 平方公尺  001 臺南市 七股區 篤加 000-0000 2410.00 2分之1 002 臺南市 安南區 南興 997 4476.98 全部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4年度司拍…」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