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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4年度司拍字第48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拍賣抵押物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4 年 12 月 23 日
  • 法定代理人
    江景平、陳佩姗

  • 原告
    華南國際租賃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潘玉美誠新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拍字第483號 聲 請 人 華南國際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景平 相 對 人 潘玉美 債 務 人 誠新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佩姗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柒仟伍佰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 。此規定,依民法第881條之17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準 用之。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 ㈠相對人潘玉美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債務人對抵押權人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在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所定最高限額內所負之債務,包括租金、貨款、價金、手續費、借款、墊款、保證、票款、損害賠償、應收帳款承購合約、債權轉讓、利息、延遲利息、違約金、實行抵押權之費用所生之債權,設定新臺幣(下同)100,00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確 定期日為民國(下同)143年10月31日,債務清償期依照 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 ㈡嗣債務人分別與聲請人於113年8月21日、113年11月6日簽訂分期付款買賣合約,債務人並一次性開立各分期金額之支票交付聲請人,然債務人因自身資金調度困難,自114 年8月起即因存款不足支票陸續被退票,尚欠本金①27,437 ,402元、②46,892,749元暨其利息、違約金。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暨其他約定事項、他項權利證明書、分期付款買賣合約書、標的物交貨與驗收證明書、保證書、本票、授權書、票據明細表等影本各2件、支票及退票理由單影本4件、郵局存證信用紙影本1件、土地登記謄本21件等為證。 三、經核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 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3  日司法事務官 孫慈英 附記: 一、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15日內,提出『相對人其他可供送 達之地址』;如相對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 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 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 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 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四、拍賣抵押物係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對於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附表:114年度司拍字第483號 編號 土地坐落  面  積 權利範圍 縣市 鄉鎮市區 段 地號 平方公尺 001 臺南市 北門區 蚵寮段 0000-000 19830.00 全部 002 臺南市 北門區 蚵寮段 0000-000 20024.03 全部 003 臺南市 北門區 蚵寮段 0000-000 20413.00 全部 004 臺南市 北門區 蚵寮段 0000-000 20410.00 全部 005 臺南市 北門區 蚵寮段 0000-000 20406.00 全部 006 臺南市 北門區 蚵寮段 0000-000 368.45 全部 007 臺南市 北門區 蚵寮段 0000-000 26.52 全部 008 臺南市 北門區 蚵寮段 0000-000 604.00 全部 009 臺南市 北門區 渡子頭段 91 18472.00 全部 010 臺南市 北門區 渡子頭段 99 5950.00 全部 011 臺南市 北門區 渡子頭段 100 24070.00 全部 012 臺南市 北門區 渡子頭段 103-2 11016.00 全部 013 臺南市 北門區 溪底寮段 252 29472.07 全部 014 臺南市 北門區 溪底寮段 253 19645.22 全部 015 臺南市 北門區 溪底寮段 255 33.43 全部 016 臺南市 北門區 舊埕段 415 42958.95 全部 017 臺南市 學甲區 學甲段 19-3 234.00 全部 018 臺南市 學甲區 學甲段 140 759.00 全部 019 臺南市 學甲區 學甲段 143 2544.00 4分之3 020 臺南市 學甲區 溪洲子寮段 708 49844.00 全部 021 臺南市 學甲區 溪洲子寮段 708-203 11933.00 全部 備註 編號13土地重測前:溪底寮段二重港小段208-19地號。 編號14土地重測前:溪底寮段二重港小段208-6地號。 編號15土地重測前為:溪底寮段二重港小段208-4地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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